| | 绿色食品内部监管员培训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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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绿色食品商标标志管理
为了与一般的普通食品相区别,绿色食品实行标志管理。
(一)标志使用管理
绿色食品实施商标使用许可制度。在有效使用期内,绿色食品管理机构每年对用标企业实施年检,组织绿色食品产品质量定点检测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抽检,并进行综合考核评定,合格者继续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或取消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
(二)市场监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及委托机构开展对用标产品的监督检查,开展或配合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清理、整顿和规范绿色食品市场,打击假冒绿色食品,纠正企业不规范用标行为,维护绿色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产品公告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定期在指定的国家级新闻媒体和官方网站上公告新认证的和被取消的绿色食品产品。
三、绿色食品质量管理
主要由抽检和年检构成
(一)绿色食品产品质量年度抽检工作(简称抽检)
1、抽检定义
产品抽检是指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已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产品采取的监督性抽查检验。是企业年度检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在标志使用的有效期内,必须接受产品抽检。
2、抽检机构
绿色食品产品抽检工作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制定抽检计划,委托相关绿色食品产品质量监测机构按计划实施,省、市、自治区委托管理机构予以配合。
3、抽检“取样”的方式
绿色食品产品质量监测机构根据抽检计划和产品周期适时派专人赴企业或市场上规范随机抽取样品,也可以委托相关委托管理机构协助进行,由绿色食品标志监管员抽样并寄送监测机构。
4、抽检结论的处理
绿色食品产品抽检结论为食品标签、感官指标不合格,或产品理化指标中的部分非营养性指标不合格的,中心通知企业在一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措施和复检不合格的取消其标志使用权。
绿色食品产品抽检结论为卫生指标或理化指标中部分关键性营养指标不合格的,取消其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
对于取消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及产品,中心及时通知企业及相关委托管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5、企业对抽检结论有异议如何办理
企业对检验报告如有异议,应于收到报告之日起(以当地邮局邮戳为准)15日内向出具检验报告的检测机构提出复议申请,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二)绿色食品企业年度检查(简称年检)
1、年检定义
年检是指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及中心委托省、市、自治区管理机构对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在一个标志使用年度内的绿色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产品质量及标志使用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考核、评定等。所有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在标志有效使用期内,每个标志使用年度均必须进行年检。
2、年检实施机构
年检工作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及中心委托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有条件的市、县绿色食品管理机构配合实施。
3、年检内容
年检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产品质量及其控制体系状况、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情况和按规定缴纳标志使用费情况等。
4、年检方式
年检工作的实施主要采取产品质量年度抽检和对企业实地检查方式,并进行综合考核评定。
(1)实地检查及内容。实地检查是指对企业的绿色食品产品和原料生产及管理状况进行现场检查。
(2)实地检查的实施机构。实地检查由省绿办及委托的市绿办实施。
(3)实地检查的时间。实地检查在产品生产和作物生长期间实施。
(4)实地检查的重点。种植企业应重点检查病、虫、草害防治及投入品管理情况;养殖企业应重点检查防疫、检疫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及药品的来源和使用情况;食品加工企业应重点检查绿色食品原料购销合同执行情况,生产工艺变化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
(5)实地检查的程序。企业可在www.greenfood.jsagri.gov.cn下载相关的企业年度自检表,按照要求如实填写,将自检表连同所需附件寄至省绿办;由省绿办或委托市级管理机构的监管员进行实地检查,并完成《实地检查考核表》的填写与评分;企业有关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对评分结果签字确认;检查组在完成实地检查后2个工作日内将《实地检查考核表》和其它相关材料报送委托管理机构。检查如合格企业凭此合格证明向省绿办办理年检手续;检查如不合格,视问题严重程度,或立即取消标志使用权,或限期整改。
5、年检评价标准
省、市、自治区委托管理机构收到检查组报送的《实地检查考核表》和其它相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实地检查结论。实地检查考核满分为120分,90分以上为合格,90分以下(含90分)为整改,50分以下(含50分)为不合格。
6、年检结论处理
对实地检查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标志使用权。实地检查考核为整改的企业必须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整改,验收不合格的将取消其标志使用权。因年检不合格被取消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一年内不受理其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再行申请时按重新申报企业处理。
7、企业对年检结论有异议的的处理
企业对实地检查考核结果和年检结论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委托管理机构书面提出复议申请或直接向中心申请仲裁,但不可同时申请复议和仲裁;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15日内向中心申请仲裁。
8、证书核准
年检后应进行证书核准,即在证书上加盖“年检合格”章。证书使用期为3年,第一年自颁证之日起生效,第二、三年加盖年检合格章有效。逾期未盖年检合格章的,视为无效证书。
9、证书核准机构及程序
年检合格的企业应于标志年度使用期满前20日向所在省、市、自治区委托管理机构申请核准证书。核准程序如下:
(1)企业向委托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并提交原证书;
(2)委托管理机构对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核,由监管员和主管部门负责人分别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分管领导核准;
(3)实行年检盖章的,在原证书上加盖年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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